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号)(9)
时间:2020-10-05 21: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中药创新药,应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为进入临床试验提供试验证据。药物进入临床试验的有效性证据包括中医药理论、临床人用经验和药效学研究。根据处方来源及制备工艺等不同,以上证据所占有权重不同,进行试验时应予综合考虑。 药效学试验设计时应考虑中医药特点,根据受试物拟定的功能主治,选择合适的试验项目。 提取物及其制剂,提取物纯化的程度应经筛选研究确定,筛选试验应与拟定的功能主治具有相关性,筛选过程中所进行的药理毒理研究应体现在药理毒理申报资料中。如有同类成份的提取物及其制剂上市,则应当与其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来源和组成、临床人用经验及制备工艺情况等可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 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可根据人用经验对药物有效性的支持程度,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若人用经验对有效性具有一定支撑作用,处方组成、工艺路线、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的,则可不提供药效学试验资料。 依据现代药理研究组方的中药复方制剂,需采用试验研究的方式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并通过药效学试验来提供非临床有效性信息。 中药改良型新药,应根据其改良目的、变更的具体内容来确定药效学资料的要求。若改良目的在于或包含提高有效性,应提供相应的对比性药效学研究资料,以说明改良的优势。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应提供支持新功能主治的药效学试验资料,可根据人用经验对药物有效性的支持程度,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 安全药理学试验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一部分,其要求见“4.3毒理学研究资料”。 药理学研究报告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交: 4.1.1主要药效学 4.1.2次要药效学 4.1.3安全药理学 4.1.4药效学药物相互作用 4.2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是通过体外和动物体内的研究方法,揭示药物在体内的动态变化规律,获得药物的基本药代动力学参数,阐明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过程和特征。 对于提取的单一成份制剂,参考化学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要求。 其他制剂,视情况(如安全性风险程度)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或药代动力学探索性研究。 缓、控释制剂,临床前应进行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以说明其缓、控释特征;若为改剂型品种,还应与原剂型进行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若为同名同方药的缓、控释制剂,应进行非临床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 在进行中药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成份的复杂性,结合其特点选择适宜的方法开展体内过程或活性代谢产物的研究,为后续研发提供参考。 若拟进行的临床试验中涉及到与其他药物(特别是化学药)联合应用,应考虑通过体外、体内试验来考察可能的药物相互作用。 药代动力学研究报告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交: 4.2.1分析方法及验证报告 4.2.2吸收 4.2.3分布(血浆蛋白结合率、组织分布等) 4.2.4代谢(体外代谢、体内代谢、可能的代谢途径、药物代谢酶的诱导或抑制等) 4.2.5排泄 4.2.6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非临床) 4.2.7其他药代试验 4.3毒理学研究资料 毒理学研究包括: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等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制剂安全性试验,其他毒性试验等。 中药创新药,应尽可能获取更多的安全性信息,以便于对其安全性风险进行评价。根据其品种特点,对其安全性的认知不同,毒理学试验要求会有所差异。 新药材及其制剂,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研究,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等,根据给药途径、制剂情况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其余试验根据品种具体情况确定。 提取物及其制剂,根据其临床应用情况,以及可获取的安全性信息情况,确定其毒理学试验要求。如提取物立题来自于试验研究,缺乏对其安全性的认知,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试验。如提取物立题来自于传统应用,生产工艺与传统应用基本一致,一般应进行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以及必要时其他可能需要进行的试验。 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其处方来源及组成、人用安全性经验、安全性风险程度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试验资料,若减免部分试验项目,应提供充分的理由。 对于采用传统工艺,具有人用经验的,一般应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对于采用非传统工艺,但具有可参考的临床应用资料的,一般应提供安全药理学、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对于采用非传统工艺,且无人用经验的,一般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试验。 临床试验中发现非预期不良反应时,或毒理学试验中发现非预期毒性时,应考虑进行追加试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