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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号)(8)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提供药材、饮片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制备的样品、中间体、制剂的质量相关性研究资料。

同名同方药应提供与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的质量对比研究结果。

3.4.3质量标准

提供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对于药品研制过程中使用的对照品,应说明其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对于非法定来源的对照品,申请临床试验时,应说明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申请上市许可时,应说明非法定来源的对照品是否经法定部门进行标定,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境外生产药品提供的质量标准的中文本须按照中国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的格式整理报送。

3.4.4样品检验报告

申请临床试验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及复核检验报告。

3.4.5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3.5稳定性

3.5.1稳定性总结

总结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并拟定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3.5.2稳定性研究数据

提供稳定性研究数据及图谱。

3.5.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

阐述选择依据。提供包装材料和容器执行标准、检验报告、生产商/供货商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提供针对所选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的相容性等研究资料(如适用)。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说明包装材料和容器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情况。

3.5.4上市后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及承诺(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应承诺对上市后生产的前三批产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并对每年生产的至少一批产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供后续稳定性研究方案。

3.5.5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四)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基于不同申报阶段的要求提供相应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相应要求详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过GLP认证的机构开展。

天然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参考相应研究技术要求进行。

4.1药理学研究资料

药理学研究是通过动物或体外、离体试验来获得非临床有效性信息,包括药效学作用及其特点、药物作用机制等。药理学申报资料应列出试验设计思路、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结果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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