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国际摩托c118传播中的数据隐私保护(4)
时间:2019-09-09 18: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隐私”即个人不愿意公开告知别人的信息,而数据隐私这一概念则出现相对较晚,并且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受到更多关注,“数据隐私”即不想被他人获知的秘密数据,包括可用来识别或定位个人的信息(如电话号码、地址、信用卡号、认证信息等)和敏感的信息(如个人的健康状况、财务信息、历史访问记录、公司的重要文件等)。数据隐私需要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大多国家之间都达成共识的。然而,在确定什么数据是隐私、是否需要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上,各国有着各自不同的政策规定,即存在数据隐私保护国别化差异。 关于“国别化”的研究从2010年开始增多,但关注度并不高,以2010年到2018年为研究时间段,中文相关文献量平均每年不到15篇,其研究领域集中在中国语言文字方面(占比82.55%),大多是对国际汉语教育和对外汉语教材编写等方面进行研究 。这些研究中对于国别化一词并没有具体和统一的定义,主要是指基于各国语言文化上的差异,汉语的国际传播与教育需有的放矢。对国别化概念进行引申,“数据隐私保护国别化”即各国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导致其对数据隐私的相关认知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些差异体现在数据隐私理念的国别化、政策及立法的国别化等方面。 (一)数据隐私保护理念的国别化 什么是数据隐私,其界定的关键是什么,这些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达成一致,各国在数据隐私保护理念上存在国别化差异。 就数据隐私所涉及的广度来说,各国之间就大有不同。美国对数据隐私的界定所涵盖的范围较小,“其《信息自由法案》仅把人事档案和医疗档案视为隐私数据”。 而在全球隐私保护持续加强的这几十年,一些国家随着技术的发展相继扩大数据隐私所涵盖的范畴,而曾经走在前面的美国却没有跟上步伐,还曝出侵犯个人数据隐私的行为——对普通公民进行大规模监听。英国对数据隐私的界定除了人事和医疗档案外,还包括种族起源、政治观点、宗教信仰。而澳大利亚法律中的数据隐私在美国和英国的基础上,增加了宗教从属关系、犯罪记录、性取向等。中国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提出,要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隐私的电子信息,包括公民在使用网络服务时留下的数据信息、消费信息等等。 即使有部分国家在数据隐私保护的观念上达成了一致,由于对数据隐私的定义不同,在实际的操作中,各国仍存在分歧。例如,欧盟对于数据隐私的定义及保护规则比美国更全面、更严格。欧盟曾要求奥巴马政府减少监控,保护欧盟国家公众的隐私,“奥巴马总统的公共声明中,用了很大篇幅来回应欧盟的异议,并承诺在隐私数据上会加强保护”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美国的做法却并没有达到欧盟的要求,“欧洲主要政治人物和隐私管理部门认为美国的隐私改革只是一种普遍的不作为。而法国前国家信息委员会隐私监察局局长在2014年初表示,奥巴马总统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来减轻欧洲对美国监控的担忧” 。欧盟认为美国的做法更像是一种减轻各国领导人担忧的公共战略。 (二)数据隐私保护政策法规的国别化 除了数据隐私保护理念方面的不同,各国在相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差异也很大,专门规范国际传播中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内容更是缺乏。(见表一) 美国对于数据隐私的保护规则相对复杂。1974年,美国通过《隐私权法案》,对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边界和责任做出了规定。随后,美国相继通过了《电子信息隐私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政策》《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法案》以及《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对最早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法案做出补充。除了联邦法案外,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隐私保护法,在保护细节上不尽相同。整体来看,“美国迄今为止实际上仍然没有一部单一、通用的网络隐私保护立法” ,其关于数据隐私立法的最新进程是2019年2月美国政府问责局发布了《互联网隐私》报告,强调推进类似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隐私立法的进程。在国际数据隐私保护的问题上,美国更多地是考虑本国利益。 英国的数据隐私保护起步比美国晚,但比美国更加系统化。从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案》开始,英国相继发布了《信息自由法》《开放数据白皮书:释放数据潜力》《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对数据隐私的保护逐渐从私人领域扩展到公共领域。除了上述法案,英国还设置了信息专员办公室,旨在宣传与推动数据隐私立法,并协助公众维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