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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国际摩托c118传播中的数据隐私保护(5)

欧盟的隐私数据保护政策是目前世界上最为详细和严格的。2018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数据获取者与控制者的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设定了至少1000万欧元的罚款。虽然没有包含详细的操作规定,但是在技术快速发展和更新的时代,该条例给出了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严格规范,并对数据控制者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条例出台后,一些国外的社交媒体平台、网络服务商要进行很大的改革才能符合其标准。

中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但相关立法进程一直在推进。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公民隐私权做出司法解释,但是并没有涉及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有了对网络以及数据隐私保护的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提出保护公民的个人和隐私电子信息。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隐私数据的搜集和保护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业遂表示,“已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争取早日出台” 。可以预见,该法一经出台,中国的数据隐私保护将会得到巨大推动。

三、数据隐私保护与国际传播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国际传播时,可能对个人数据隐私造成侵害,各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进行数据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规制的全球治理,推动国际传播的良性运行。

 (一)人工智能应用全球化与数据隐私保护国别化的矛盾

首先,如上所述,各国对于隐私数据的界定各有不同,这就使得在国际传播中,各国对于各种数据的保护程度不一。例如,社交媒体搜集用户数据,给用户精确画像,这是否侵犯了用户的隐私?这一问题在各国的政策和法律中存在差异。欧盟2018年出台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用户对个人隐私数据的知情权、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用户可以要求公司告知自己,掌握了自己的哪些数据,并可以要求其将这些数据删除。

其次,由于在国际传播中各国对使用隐私数据存在不同规定,可能会导致一方虽然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人工智能获取与搜集个人信息,但是对数据的使用却存在违规。比如使用过程可能发生在数据获取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获取数据的这一方可能仅从所在国的惯例与经验出发进行数据抓取和使用,而违反数据来源国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定。各国不同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定也可能会使获取与使用数据的公司产生困惑、误解,从而造成数据的不当使用。由于缺乏全球统一的治理与问责机制,使得国际传播中的数据隐私保护面临多重挑战。

此外,通过人工智能获取的全球范围内的数据,其使用也是在全球范围内,应遵守哪里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定,也就是各国隐私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该如何界定,这也是在国际传播中需要思考的。目前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国际法尚不健全,《国际人权法案》中有对于隐私保护的相关描述,但是内容有限,而且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国际人权法案》难以应对目前的科技侵权情况。

(二)数据隐私全球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实际操作

数据隐私数据在国际传播中是否需要保护并不存在争议,重要的挑战来自人工智能时代国际传播中该如何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以及如何规制国际传播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在决定该问题的价值取向上,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数据隐私保护”与“打破文化壁垒”间达到一个平衡,从而促进国际传播的良性发展。无疑,在国际传播中进行数据隐私保护是必要的,但这个保护也需要有一个限度,不能以隐私为名,处处限制,只为谋求一国私利,使国际传播更加困难。各国在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时候,须考虑到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可持续合作与发展,既要对个人数据隐私进行保护,也要考虑到科技创新的需要,以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为目标和导向。

在实际操作中,要加强国际传播的国际合作,进行数据隐私保护的全球治理。需要探讨的问题有:是否需要全球统一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各国如何协作促进国际传播中的数据隐私保护;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数据隐私监督保护的国家机构,规范国际传播中的数据隐私保护,等等。对于制定全球通用的数据隐私保护法,有观点认为,“这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可能不会带来需要的变化,原因很简单,它并不能对现行的《国际人权法案》进行补充完善,国家安全免责条款可能会对其非常抗拒”。 也就是说,制定这样一个全球通用的数据隐私保护法本身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且就算通过,该法的实施对国际传播中数据隐私保护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但即便如此,制定并推行统一的隐私数据保护法律来规避人工智能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仍值得尝试,这是一种观念的进步,也是制度的进步。

四、中国媒体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国际传播的策略与风险防范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