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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国际摩托c118传播中的数据隐私保护(6)

人工智能在国际传播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媒体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国际传播,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在这一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熟悉各国数据隐私保护规则

中国媒体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国际传播时,要充分了解并遵守传播对象国的隐私数据保护政策与法律,并针对不同国家制定不同的国际传播策略,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国际传播中的受众分析、内容生产、内容分发、交互反馈等各个环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我国的国际传播力,但这些技术的应用都必须是在该传播对象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规避风险,及时调整国际传播策略。

(二)提高辨别信息与舆论引导力

中国媒体需提高对本国舆论的引导能力,避免外国势力利用人工智能影响我国政治稳定。一方面,要提高在国际传播中甄别信息真假的能力,利用人工智能对信息进行快速判断,并对虚假信息的传播进行快速控制,及时辟谣,引导舆论。另一方面,媒体应加大对于数据隐私保护手段的宣传和推广,防止境外势力侵犯我国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

(三)争取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

中国媒体需关注国际隐私保护立法与全球人工智能技术规制方面的进展,加强对相关伦理规范与数据隐私国际立法的研究,结合我国情况与国际法精神,积极参与制定人工智能在国际传播领域应用的国际规则,并逐渐掌握相关领域的话语权,推动有利于我国和国际社会共同发展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则与人工智能技术使用规则,加强我国的国际传播能力。

“社会和道德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技术的步伐常常比伦理学的步伐要急促得多,被技术支配的危险就在身边” 。人工智能技术在国际传播中的应用需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在促进国际传播、加强国际交流的同时,也要保护好个人的数据隐私,避免技术滥用给国际局势带来动荡,给人类社会带来伤害。正如爱因斯坦所说“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奋斗的主要目标” ,之于人工智能,亦然!

作者简介:栾轶玫,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高级编辑、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鲁妮,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2015级本科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社科研究基金项目“人工智能时代广电融媒体内容生产研究”(项目编号:GD1738)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中人工智能与数据隐私保护的相关研究数据和图表均来自中国知网,数据截至2019-05-12,?dbprefix=scdb,访问时间:2019-05-12。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