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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宣称这些涉嫌违法!相关广告宣传法律风险和合规建议都在这里了(5)

1.对实验/测试报告审查和内容援引时的注意事项:一是实验报告的检测/测试项目,与宣传的功效是否一致;二是对检测/测试结果、结论,不得进行片面、断章取义的引用或者做扩大化宣传;三是不得擅自改变检测/测试结果、结论的内容、或通过对不同检测结果通过排列组合、拼接方式,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在上述案例中,化妆品企业的失当之处在于对多个实验报告的结果进行了组合和拼接,从而改变了实验报告原本的真实含义。

2.功效宣传必须是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实现的功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本规范所称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等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过程。

3.数据是广告宣传的高风险点,功效保持时间、统计数据等在功效宣称中属于“量化指标”。量化指标需要提供功效评价试验结果作为依据,即必须有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依据,另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

常见风险4:功效宣称涉及疾病治疗或使用医疗用语

典型案例:

深圳市某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介绍、推广所经营化妆品“明眸修护套组”的过程中,经营场所设置的宣传展板、“东盛堂古方明眸”微信公众号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例如,在宣传展板上标有化妆品“明眸修护套组”的名称及图案,其文字部分含有“补血益气、滋补肝肾、并具有现代剂型的新一代中药,提高了原本药效的36%”等内容;“东盛堂古方明眸”公众号显示有化妆品“明眸修护套组”的图样,图样下面有“献出明眸之方用现代科技,萃取出….新一代产品,眼部外敷给药精准。……给药量足够”等文字内容。

执法机关认定:以上文字用语为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明眸修护套组”为药品,具有药品的功效。该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20万元。

合规建议:

1.医疗用语的类型和范围

在医学上涉及疾病治疗的术语包括五类:

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

各种疾病名称及疾病治疗用语,如感冒、高血压、糖尿病、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

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

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抗病毒、注射、化疗、理疗等;

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来源:2015年11月27日上海市工商局医疗广告监管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化妆品广告禁用词

2019年12月2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重新发布了《识别化妆品违法宣传和虚假宣传》一文,文章中明确列明了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涉及医疗相关的禁用词包括:

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常见风险5:功效宣称无法提供科学依据

典型案例1:

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香爵小V脸约会水”的一款普通美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采用了“小V脸焕颜约会水是目前世界上任何一款产品都无法替代的最新细胞美容、液态整形、全身保健、激活细胞、修复基因的能量品”“纳米远红外通过透皮吸收,渗透肌肤达30到50微米,穿透表皮、真皮、至皮下组织,直达基底母细胞,深层清理排出肌肤毒素”等。该公司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证明。据该公司供述以上产品功效信息是公司自行编撰,没有经过任何科学研究。执法机关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60万元。

典型案例2: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