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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之三:普通程序证据规则部分(5)

第一,现场笔录制作的时间是在行政案件的发生过程中。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特征是其“现场性”、及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第二,现场笔录制作的地点是案件发生现场。这与时间的现场性要求是一致的。

第三,现场笔录的内容是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客观记载,包括听到的、看到的、摸到的、闻到的、或者用仪器检测到的事实都要进行记录。但不能写主观的猜测、推测及其他结论性意见。

第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笔录中要如实记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的,要如实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如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不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载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解读:本条是制作询问笔录的规定。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重要形式。

询问笔录应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被询问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被询问人身份的文件。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能“开座谈会”。但询问未成年时,其监护人应该到场。询问聋哑人时,可以有手语翻译在场。办案人员必须两人在场,并注意标明身份和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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