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发展共享:新中国希望被你填满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8)
时间:2019-09-24 12: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妇女生殖保健服务不断加强。制定出台法规政策和规划,实施生殖健康项目,不断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20世纪90年代,积极开展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尊重和保护妇女生殖健康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强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2016年发布《“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实施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药具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做好再生育技术指导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2018年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开展妊娠风险防范、危急重症救治、质量安全提升、专科能力建设、便民优质服务五大行动,特别是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等孕前优生服务。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为流动妇女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 妇女健康水平持续提高。2015年,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为79.4岁,比1981年提高了10.1岁,比新中国成立时提高了42.7岁。孕产妇死亡率持续降低,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2018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为18.3/10万,比1990年的88.8/10万大幅下降了79.4%(图5)。城乡差距不断缩小,城市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之比从1990年的1∶2.2下降到2018年的1∶1.3。 图表:图5 全国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新华社发 七、妇女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中国加快建设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面推进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各项社会保障实现了制度性覆盖,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妇女生育保障水平大幅提高。积极推进生育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妇女生育权益。从1949年到1992年,相继出台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以及女工产假等政策规定,生育女性享有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补助和医疗服务费用报销等待遇。1994年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的筹资、待遇等作出规定,标志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设生育保险专章,将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法律,为保障妇女生育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生育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19年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生育妇女受益。2018年,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两亿,其中女性8927万(图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就业女性的生育权益得到保障。女职工法定产假由90天延长到98天。各地陆续调整相关法规,设置生育奖励假和配偶护理假,一些地方对相关津贴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图表:图6 女性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万人) 新华社发 妇女医疗保障实现制度全覆盖。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农村依托集体经济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广大妇女享有不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制度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2016年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使更多妇女享有更公平的医疗保障。2018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数约为5.4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