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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向黑龍江省轉辦第八批交辦案件辦理情況(10)

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林業局、信訪辦和巴彥查干鄉政府此前沒有接到過上述舉報問題。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政府、巴彥查干鄉政府至今無法確定舉報人,不存在阻攔舉報人的問題。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政府責成縣公安局、信訪辦進一步核實,如有此類現象將嚴肅處理。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三、受理編號621號:“上甘嶺區長青經營所附近有一個飲用水水源地,自2017年開始,周邊村民在水源地方圓50米范圍內濫伐木材、私建魚塘、挖沙、飼養牲畜,嚴重污染水源,致使附近居民飲用水有異味和沉澱物,無法飲用。舉報人曾向市、區兩級環保部門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況

伊春市上甘嶺區長青飲用水水源地於2005年11月建成,位於紅山經營所區域內,區址西側4.5公裡,湯旺河北岸,南烏鐵路線長青工區鐵路南側中間地帶。設有取水深井6眼及配套井房6座,全區日供水量2000噸。根據伊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18年一、二季度飲用水檢測報告書監測結果顯示,生活飲用水合格率100%,飲用水水質無污染。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8日,市委書記高環於作出批示:轉工作組立即查辦,並要求上甘嶺區區委書記印岩、區長高明親自查辦落實,按時限上報情況。林管局副管局長張和清指示:請協調聯絡組迅速按流程認真辦理。2018年6月8日,上甘嶺區召開了包案工作領導小組第八次會議,區委書記印岩迅速安排現地核查組深入實地開展調查核實。會議確定了區委書記印岩為包案人,林業局副局長楊彬為責任人,紅山經營所,長青經營所,畜牧局,資源林政局、環保局、區疾控中心具體負責的責任分工。

1、關於濫伐木材問題。紅山經營所79林班水源地保護區內,存在非法毀壞樹木行為,毀壞榆樹15株、0.9892立方米。2018年4月17日,區資源林政局進行現場勘驗、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實為長青村居民劉春義所為。2018年5月15日,區資源林政局根據《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劉春義依法作出市場價值3倍的罰款,共計人民幣2077元,責令其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繳納,並處補植毀壞樹木10倍(150株幼樹)的林業行政處罰(上林罰書字〔2018〕5號),責令一年內在適宜種樹的季節原址補植完成。目前,毀林罰款已繳納到區財政局。

2、關於挖沙和私建魚塘問題。紅山經營所79林班水源地保護區內,原有歷史遺留的陳舊沙坑6處,其中3處沙坑在2017年8月出現新挖掘痕跡。經上甘嶺區資源林政局現地測量,共計面積0.5422公頃,均位於79林班內,其中:長青村民劉成擅自挖掘面積0.2961公頃,長青村民王少文擅自挖掘面積0.0902公頃。2018年4月17日,上甘嶺區資源林政局進行了現場勘驗、予以立案調查,分別對2名村民進行了相應處罰:一是2018年5月23日,對長青村民劉成擅自挖掘沙坑案件,上甘嶺區資源林政局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3條之規定,責令劉成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90日內恢復原狀,並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10元/平方米的罰款,共計人民幣29610元,現該案件已結案。二是2018年6月12日,對長青村民王少文擅自挖掘沙坑案件,上甘嶺區資源林政局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3條之規定,責令王少文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90日內恢復原狀,並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10元/平方米的罰款,共計人民幣9020元,現該案件已結案。

3、關於飼養牲畜問題。紅山經營所79林班水源地保護區內,現存居民23戶,其中常住居民17戶。常住居民中有1戶生豬養殖戶,飼養生豬177頭。對現存的生豬養殖戶,限期7日內整體遷出。針對現存的23戶、常住居民17戶搬遷問題,上甘嶺區明確徹底遷出時限為2020年12月末。由於該經營所17戶常駐居民飲水尚未沒有接入供水管網,一直使用地下水。區政府為避免養殖戶在未遷出前或遷移過程中污染地表水水質,特在此過渡期間,責令水務局1個月內打深井,解決臨時用水問題。

為核實當地上報情況的真實性和准確性,督辦整改主體盡快整改,2018年6月13日,伊春市工作協調聯絡督察組一行7人,向上甘嶺區主要領導傳達6月13日全市案件推進會精神和市長領導的指示,要求上甘嶺區對所涉問題的責任人,要立即啟動問責機制,嚴肅問責。同時,督察組深入水源地進行了督查,對濫伐林木問題調查核實。上甘嶺區委、區政府對督查工作高度重視,已立即著手安排養豬廠搬遷,正在著手組織機械、人員,對沙坑予以回填,對現存的豬糞便等垃圾集中清理等相關工作。

(三)問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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