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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向黑龍江省轉辦第八批交辦案件辦理情況(4)

五、受理編號613號:“2009年,花園鎮齊心村村委會和承包人石某某,破壞村裡100多畝草原挖土方。2012年,石某某又破壞村裡1400多畝草原改為耕地。2016年8月15日,舉報人將該情況反映至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當時縣政府對石某某進行了處理,但處理不到位且上報材料不實。舉報人認為縣政府、鎮政府、村委會相關人員均有責任,要求上級相關部門下到村裡詳細調查,查清事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將草原恢復交還給村民。”

(一)基本情況

林甸縣花園鎮齊心村位於林甸縣南部,距縣城30公裡,人口4859,總面積63000畝,其中,耕地22000畝、林地7500畝。信訪反映的地塊位於花園鎮齊心村六屯東南,約2200畝,地類為草原,權屬為齊心村集體所有,目前現狀為草原、取土場。

(二)核查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8日,林甸縣政府組織縣畜牧局、國土局、花園鎮等部門,對舉報開墾草原地塊和取土場進行現場核查。

1、1400畝草原改為耕地問題屬實。經調查,1996年,齊心村村民石興海承包了花園鎮齊心村六屯草原2200畝,承包年限30年(1996年至2026年)。2006年至2011年,石興海造林400余畝,林未成活改為耕地﹔2012年,又開墾草原1000畝,總計非法開墾草原1400余畝。經確認,即為舉報地塊。林甸縣畜牧部門現場勘測,開墾耕地面積實際為1422畝。2016年7月5日~7日,縣畜牧局對非法耕種的開墾草原地塊實施了強制退耕還草,實現了人工種草,恢復植被。2016年7月8日,縣畜牧局依法對石興海違法開墾草原行為立案查處,對石興海非法開墾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倍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當事人逾期沒有履行。2016年12月5日,林甸縣畜牧局將石興海違法開墾草原案件移送縣公安局。2017年7月7日,林甸縣法院對石興海作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的判決。2017年7月20日,林甸縣畜牧局申請縣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出具了執行裁定書(黑0623行審23號),目前法院正在執行中。

2017年,齊心村村民宋某林等向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花園鎮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所簽訂的《草原承包合同》無效,由齊心村委會將草原經營權收回,重新發包。林甸縣法院判決((2017)黑0623民初1810號)齊心村和村民石興海簽訂的承包合同有效,駁回原告訴求。村民宋某林等不服縣法院判決,上訴至市中院,目前正在審理中。

2、反映破壞村裡100多畝草原挖土方問題部分屬實。經調查,2008年7月17日付國清提出申請辦理取土場手續,由於擬選取土場選址地為花園鄉齊心村草原,按照採礦權審批規定,佔用草原的需要取得草原管理部門的審批手續。2008年8月20日,付國清提交了林甸縣畜牧局批准辦理取土場佔用草原申請批復。2008年8月28日,林甸縣國土資源局組卷上報大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審核、挂牌出讓,摘牌競得人為林甸縣瑞霖土場(林甸縣瑞霖土場為付國清於2008年9月2日在林甸縣工商局注冊),2008年10月30日大慶市國土資源局審批發証,採礦權人為林甸縣瑞霖土場,礦區面積4.2萬平方米(合63畝),採礦許可証號:2300000816343,有效期限為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

土場選址為村民石興海承包的草原,與石興海之間簽有指界協議。2009年,建設大齊公路輔路時,林甸縣大齊公路建設指揮部取土也選址村民石興海承包的草原上。截止現場調查時,經勘測,實際取土面積為114畝,超量開採51畝。

林甸縣政府專題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有合法手續的取土場認定合法性,對未批准的取土面積由畜牧、國土部門同時對承包人石興海立案查處,查明超量開採土方的去向,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恢復草原植被。林甸縣紀委監委已介入,啟動問責機制。

(三)問責情況

無。

六、受理編號614號:“2018年以前,大慶市所有大型加工企業每年均要繳納排污費,由大慶市環保局收取並上繳市財政,但該筆費用未進行公示,舉報人質疑排污費的去向,要求相關部門對排污費收支情況進行公示。”

(一)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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