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向黑龍江省轉辦第八批交辦案件辦理情況(3)
时间:2020-11-04 16: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綜上所述,金某芳承包的是耕地而不是林地﹔金某芳1987年在承包的耕地裡培育了樹苗,而非在道旁栽種了4000多棵公益樹﹔3年后樹苗已被挖走出售,不存在1991年樹木被砍伐問題。 (三)問責情況 無。 四、受理編號612號:“自1985年以來,太平鎮永和村陸續破壞鬆花江邊草原開墾種地,截至目前破壞面積已達800公頃,村民有草原証。2016年當地村民向中央環保督察組反映過此問題,當時鎮政府上報的材料不實,謊稱此處是灘涂,不是草原。”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區域位於哈爾濱市道裡區太平鎮永和村沿江太平庄灘,經現場GPS實地測量,該地塊面積650余公頃,包括灘涂地350公頃、坑塘水面30公頃、林地80公頃、一般農田190公頃。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哈爾濱市畜牧獸醫局責成市草原監理站及道裡區草原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信訪反映事項,經查,1979年,太平鎮(原太平公社)由雙城縣劃入道裡區。1983年前,村民在此處零星開荒。1995年開始,村集體將此地塊發包,共簽訂了9份承包合同,現均未到期。 2018年6月10日,雙城區畜牧局出具了1965年《雙城縣草原使用執照登記表》,該登記表顯示太平公社永和生產大隊(現太平鎮永和村)有苫草4500畝,坐落在西南通﹔牧場3000畝,坐落在半拉灘。信訪反映的地塊在雙城區畜牧局提供的《雙城縣草原使用執照登記表》范圍內。2018年6月11日,哈爾濱市國土局道裡分局出具了此地塊沿革管理的情況說明(《關於對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第八批第612號轉辦線索涉及土地管理問題的說明》),証實在1988年開展的第一次土地調查時,該地塊地類現狀為灘涂、林地和坑塘水面。依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1993年,該土地登記地類為灘涂、林地和坑塘水面,並按此用途管理使用。此后,村裡將部分用地逐步進行了開墾和改作他用。至2009年第二次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時,其中部分土地已改變為旱地、水田、裸地、其他草地、設施農用地、特殊用地和農路等。2012年,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上述用地確權登記為旱地、水田、裸地、其他土地、設施農用地、特殊用地、農路、灘涂、林地和坑塘水面,並按此用途進行管理使用。 經查,証明信訪反映的地塊不是草原的還有以下証據: 1、根據1998年哈爾濱市土地管理局頒發的永和村集體土地使用証及宗地圖,顯示該地塊不是草原,隻有水域和未利用土地﹔ 2、哈爾濱市水務局2009年12月編制的《鬆花江哈爾濱市城區段灘涂普查圖》顯示,該地塊為行洪灘地,並非草原﹔ 3、2014年,哈爾濱市國土局制作的《太平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2010~2020)年》顯示,該地塊不是草原是灘涂﹔ 4、2018年6月9日,哈爾濱市國土局道裡分局出具的《關於對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第八批第612號轉辦線索涉及土地管理問題的說明》証明此地塊沒有草原﹔ 5、道裡區從未給永和村發過草原使用証。 2016年,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在我省督察期間,曾有信訪反映此問題。經哈爾濱市道裡區太平鎮政府調查后,認定“根據具有法律效應的1988年永和村土地宗地圖、1998年永和村集體土地使用証、2009年鬆花江哈爾濱市城區段灘涂普查圖和2014年太平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信訪反映的問題不屬實。針對該區域有190公頃一般農田的實際,道裡區水務局根據2013年4月1日施行的《哈爾濱市灘涂保護條例》,已通知太平鎮永和村對2016年底合同到期的一般農田終止外包土地合同,收回納入灘涂管理,對未到期的承包地制定退耕還濕計劃,逐步收回納入灘涂管理。”據道裡區提供的《太平鎮永和村被舉報地塊退耕還灘計劃》,太平鎮永和村被舉報地塊共簽訂承包合同9份,沒有2016年底到期的合同,待承包合同到期后,永和村委會將不再發包,全部退耕還灘。 下一步,將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按照省直八部門《關於推進全省草原資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8〕59號)第二條第二款:“准確把握草原地類屬性認定標准,對縣級人民政府已核發過草原使用權証(草原所有權証),且通過合法途徑變更為其他地類的,要由發証機關依法收回已核發的草原權屬証書。”之規定,由道裡區農林畜牧獸醫局提出申請,撤銷1965年雙城縣人民政府發放的《草原使用証》,由於發証機關和管轄機關發生了變化,需由雙方共同的上級機關作出撤銷決定。《草原使用証》撤銷后,根據2013年4月1日實施的《哈爾濱市灘涂保護條例》,由永和村將合同到期后的地塊收回后納入灘涂地管理,逐步按計劃退耕還灘。 (三)問責情況 無。 (责任编辑:admin) |